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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长河税务: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08-24 20:35 被阅读13次

    近期有企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为某集团全资子公司,今年因业务原因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二、母子公司发生的服务费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并在税前扣除,要符合以下几点:

    1、确实发生了真实业务;税务机关可能除了询问财务人员外,还通过询问双方的参与人员及法人等方式,验证业务的真实性。

    2、关联方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价格公允;

    3、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中规定内容要明确,还要有相关资料(如:提供服务的技术成果档案资料等)

    总结:母子公司之间没有提供服务而计提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母子公司之间实际发生服务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为前提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财税专家简介:

    赵倩倩,女,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多年,主持多个大中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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