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为特殊原因,对资产进行评估,那么评估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不一定,一般情况不可以税前扣除。请看下面条款:
政策依据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注意,第五十六条中的资产增值或减值是指企业持有资产期间发生的,不包过评估增值后投入企业的资产。
特殊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如果你单位有评估增值的资产并且对增值部分已计提折旧,请核实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是否正确。
温馨提示:财税〔2015〕65号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税专家简介:
刘丽,女,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十余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汇算清缴、财税咨询及账务梳理服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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