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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

长河税务: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03-13 11:54 被阅读5次

什么是固定资产?为什么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同,有什么区别么?什么样的折旧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现在就由我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给大家解读一下。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折旧年限及残值

1.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2.残值和折旧计提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需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财税专家简介:

刘丽,女,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十余年,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汇算清缴、财税咨询及账务梳理服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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