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在开篇便提出了边沁的“最大幸福原理”,或他所谓的“功利原理”,并对一些反对者展开论辩。他认为,这一原理正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原理和道德义务的根源所在。
为了反驳,他提到了康德在他的《道德的形而上学》中定义的普遍意义上的道德义务的来源和依据,即“如此行为,使你的行为所依循的准则,能使全体理性人采为行动的法则。”
他提出了一个反例,“倘若全体理性之人共同采纳了最为无耻的不道德行为准则”,那么这还谈得上是道德义务的来源吗?
当然,康德也许会认为,作为理性人,不可能选择这类最为无耻的行为。然而,事实上是有可能的。比如中国古代的裹小脚制度,在传统理教的文化背景下,很难产生真正意义上反对这一制度的声音。
如果,将全体再次扩大到全人类,将理性也赋予全人类,那么,康德的这个观点是可以解释得通的。所以,这个全体理性人的概念就类似于罗尔斯的无知人,或者类似于亚当斯密的旁观者。
穆勒还重点反驳了反对者对快乐的误解。他认为,功利并非是用来区别于快乐的某种东西,而就是快乐本身,同样是为了避免痛苦。
所以,“幸福,意味着预期中的快乐,意味着痛苦的远离。不幸福,则代表了痛苦,代表了快乐的缺失。”
对于功利主义的最大质疑,穆勒也进行了反驳。他承认,某些快乐比其他快乐更有价值、更值得追求,因此,我们在权衡快乐时不应只关注快乐的数量,而且也要关注快乐的质量。
但是,如何在不同的快乐之间做这种质量上的比较呢?他认为,面对两种快乐,倘若所有或几乎所有体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在不考虑优先选择所可能引起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情感的情况下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同一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就是一种更让人渴望的快乐。
但是,某些东西当你体验之后也许将变得不可抗拒,尽管多数人会觉得这不是应该的。比如毒品。所以,什么是毫不犹豫的选择?尽管内心矛盾,但他每一次都将做出相同的自愿选择,这是不是属于毫不犹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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