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European noble families
Category:Royal families
Royal family
王室(royal family)是指国王、摄政王后、埃米尔或苏丹的直系亲属,有时还包括其大家族。皇室家族(imperial family)一词恰当地描述了皇帝或皇后的家庭,教皇家族一词描述了教皇的家庭;而男爵家族、伯爵家族、公爵家族、大公爵家族、大公家族或王子家族等术语则更适合分别描述在位男爵、伯爵、公爵、大公爵、大公或王子(baron, count, duke, archduke, grand duke, or prince)的亲属。然而,按照一般的说法,任何依据世袭权力行使统治权的家族成员通常被称为皇室成员或"王室成员"(royalty or "royals.")
在某些圈子里,人们还习惯于把被废黜的君主及其后代的延伸关系称为王室。一个王朝有时也被称为“XXX家族”(“the House of ...”)。截至2013年7月,世界上有26个活跃的君主国,它们统治或执政着43个国家。
王室成员
王室成员通常包括在位君主的配偶、已故君主的未亡配偶、在位君主的子女、子孙、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在某些情况下,王室成员可能延伸到曾孙辈和君主的远房亲戚。在某些实行自愿退位的君主制国家,如荷兰,王室成员还可能包括一位或多位前君主。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加拿大,王室的定义是谁拥有陛下和殿下(Majesty and Royal Highness)的头衔。拥有王室血统的人和那些由婚姻进入到王室的人之间是有区别的。在大多数制度下,只有第一类人是统治者,即潜在的王位继承人(除非后一类人本身也是王位继承人,这在经常通婚的王室中时常发生)。并非总是如此;有些君主制国家一直遵循依据妻权(Jure uxoris)的原则。
此外,君主的某些亲属(因血缘或婚姻关系)拥有特殊的特权,并受某些法规、惯例或特殊普通法的约束。王室的确切职能取决于所讨论的政体是绝对君主制、君主立宪制还是介于两者之间而有所不同。在某些君主制国家,如沙特阿拉伯或科威特,或在君主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政治制度下(如约旦),王室成员担任重要的政府职务或军事指挥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在大多数君主立宪制国家,王室成员履行某些公共、社会或礼仪职能,但不参与选举政治或国家的实际治理。
Jure uxoris
Jure uxoris(拉丁词组,意为 "凭借妻子的权利")描述一个男人因为他的妻子拥有职位或头衔而使用的贵族头衔(“凭她自己的权利”)。同样,女继承人的丈夫也可以成为她土地的合法拥有者。例如,在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颁布之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已婚妇女在法律上不能拥有房地产。
在依据妻权法下执政的国王被视为与其妻子的共同统治者,不要与国王的配偶混淆,后者只是其作为配偶的妻子。
Royal intermarriage
是指统治王朝的成员与其他统治家族联姻的做法。过去,这种做法更多的是作为国家利益的战略外交的一部分。虽然有时法律要求王室成员必须结婚,但更多的时候是君主国的政治政策或传统问题。
在欧洲,从中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这种做法最为普遍,但世界其他地区王朝通婚的证据可以追溯到青铜时代晚期。君主往往为了自己和王朝的利益,追求国家和国际上的扩张,因此血缘关系的纽带往往会促进或抑制侵略。王朝之间的婚姻可以起到开启、加强或保证国家间和平的作用。另外,通过婚姻建立的亲属关系可以确保两个王朝之间的联盟,从而减少来自第三王朝的威胁,或是进行对第三王朝的侵略。它还可以在君主没有留下无可争议的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从女性继承人那里继承遗产,获得对外国王位或其部分领土(如殖民地)的合法宣称,从而一个王朝获得领土的可能性。
中世纪和近代欧洲
慎重地选择配偶对于维持一个家族的王室地位是很重要的: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如果王子或国王要与一个没有王室血统的平民结婚,即使长子被承认为君主的儿子,他也可能无法获得其父亲的任何王室地位。
传统上,许多因素在安排皇室婚姻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中一个因素是另一个王室家族所统治或控制的领土数量。另一个相关因素是对该领土控制的稳定性:当一个王室家族的领土不稳定时,其他王室成员就不太愿意与之联姻。另一个因素是政治联盟:在和平或战争期间,婚姻是将王室及其国家联系在一起的重要方式,可以为许多重要的政治决定辩护。
王室通婚的增加往往意味着土地转入外国家族手中,这时最近的继承人是本地王朝和外国王室的儿子。例如,哈布斯堡家族通过包办婚姻和在后来成为瑞士的地方获得政治特权,扩大了他们的影响力,在13世纪,该家族将其婚姻政策瞄准了上阿尔萨斯和斯瓦比亚的家族。他们家族有一句格言:Bella gerant alii, tu, felix Austria, nube! ("让别人去打仗,你,幸福的奥地利,结婚吧!")
君主们有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西班牙菲利普四世的女儿玛丽亚·特蕾莎在与法国路易十四结婚后,被迫放弃对西班牙王位的宣称。当君主或法定继承人与其他君主或继承人结婚时,会通过谈判达成特别协议,有时是以条约的形式来确定继承权。例如,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和英国的玛丽一世的婚约规定,母系财产以及勃艮第和低地国家将传给这对夫妇未来的任何子女,而其余的父系财产(包括西班牙、那不勒斯、西西里、米兰)将首先归菲利普的儿子唐-卡洛斯所有,这是他之前与葡萄牙的玛丽亚-曼努埃拉的婚姻。如果卡洛斯死后没有任何后代,才会传给他第二次婚姻的子女。另一方面,1558年苏格兰女王玛丽与法国亨利二世的儿子和继承人弗朗西斯结婚而签订了法苏条约,其规定,如果女王死后没有后代,苏格兰将落入法国王位。
。。。
统治王朝与其臣民之间的婚姻有时很常见,如英格兰国王忏悔者爱德华与威塞克斯的伊迪丝、波兰国王瓦迪斯瓦夫二世·雅盖沃与伊丽莎白·格拉诺夫斯卡的联姻在中世纪欧洲并非闻所未闻。然而,随着王朝走向专制统治,并试图保持相互竞争的贵族成员的忠诚;大多数人最终通过与外国联姻来疏远与本地贵族的血缘关系。与臣民的婚姻使国王与他所统治的人降为同一阶层,这往往刺激了其配偶所属家族的野心,并促使其对其他贵族的嫉妒或蔑视。君主应该与其他君主的王朝联姻以结束或防止战争的观念,起初是一种实用主义驱动的政策。在专制主义时代,这种做法助长了这样一种观念,即统治家族成员与其臣民通婚,放弃联姻外国王朝的机会,在社会上和政治上都是不利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