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仲裁和诉讼各有特色,基于不同目的大家可能会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那该如何处理呢?
比如合同中有下面这么一个模棱两可的条款: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或提交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这个条款一出,争议真的协商不好的时候,各位小伙伴给他们出出主意,到底该仲裁还是该诉讼呢?
相信不太懂法律的小伙伴会给出一个“周全又不失体面、但实际全靠猜猜猜”的答案——要么仲裁,要么诉讼,要么谁先逮到案子算谁的。
而懂法律的朋友可能也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据无坑君的随机采访,主要有两个答案。
答案一:
以上条款无效,既不能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也不能提交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
按照一般规则,应当提交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答案二:
以上条款涉及仲裁的部分无效,涉及诉讼的部分有效。不能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可以到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面两个答案,不太懂法律的小伙伴们,用你们智慧的眼光看一看,有没有看出什么共性?
你你你,就是你,说出你的答案。
“共性应该是都说到了不能仲裁吧。”
对,重点来了。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约定无效,不能提交仲裁是肯定的。
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该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那么,答案一和答案二到底哪个是最准确的呢?
首先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是最相关的,但也只规定了仲裁条款无效,并不否定诉讼条款的效力。
其次看案例
我检索了最近一年的大量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成都凯瑞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川01民辖终827号。
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云民辖终63号。
陈唯、深圳先德正锐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粤03民辖终2052号。
案例的观点,可以概括为: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约定无效,诉讼条款有效。
只要诉讼条款明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要求,那么依然可以适用。
所以,答案二更稳妥。
但是,也不排除在具体立案过程中遇到“本院认为”支持答案一,那就只能尽量沟通说服,问题应该不大。
当然,规避“本院认为”支持答案一的最好办法是不要出现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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