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里养过狗的人都深有体会,狗对爱狗的人来说绝不止是宠物,而是亲人。
我小时候被狗追过,留下了童年阴影,所以特别怕狗。
而我有个朋友特别爱狗,认识他以后看到他不止爱自己家的狗,对路上遇到的小狗也特别有爱,在他眼里,狗狗真的是人类的亲密伙伴。
我受他影响颇深,现在可以在一群狗中间来去自如了。
说起我这个朋友有多爱狗,比如说:他能看出一条狗大概几岁,知道摸狗狗的哪里它们最高兴和舒服,知道狗狗拉怎样的粑粑代表怎样的身体状况,会模仿狗狗悲伤的时候是怎样的表情。
我说,你养的这哪是狗,这明明就是你的孩子。
后来狗狗老了,知道自己不行了,于是自己离家出走了。
朋友说狗很通人性,不愿意让家人看到自己死去的样子。
它愿意留下的,只有美好的回忆。
可是,有些人格扭曲的人,却把人与动物一起营造起来的小美好破坏殆尽。
2.
2018年1月11日,一只名为“莱恩”的小狗被人从公寓楼六层高空抛下,导致内脏出血死亡。
事情的始末是这样的:
半月前,成都姑娘小吴的柯基犬莱恩走丢,经过打听,原来狗狗被小区门卫捡到后送人,小吴联系上捡狗人后,对方以买狗粮狗窝为借口向她索要钱财,而且要求小吴再买条小狗送给她,换回莱恩。小吴立即答应,说只要一万以下的狗让她随便挑。然而对方却出尔反尔,找各种借口不归还小狗。
小吴无计可施,于是发微博在网上求助,在网友一边倒的言论之下,捡狗人被激怒。她不仅不归还小狗,而且威胁小吴,如果自己女儿不喜欢,或者养腻歪了就把狗烤了。1月11日上午,小吴和警察一起到捡养人家协商却被拒之门外,此时屋内还能听到莱恩的叫声。等小吴下楼之后却发现狗狗在楼下躺着,嘴角流血,抽出不知。莱恩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推断系高处坠落伤亡。
小吴抱着莱恩的尸体,嚎啕大哭。
3.
面对如此惨烈的结局,吃瓜群众再也不淡定了。
对这种扭曲的人性展开了各种口诛笔伐。
我们同情小吴,谴责占有狗狗并将它杀死的捡狗人,希望她受到应有的惩处。
现在想想,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捡狗人如此放肆大胆,竟然可以强行霸占莱恩,最后穷凶极恶到得不到它就把它毁了呢?
那就是因为,她以为自己不用付出代价。
可是她错了,她犯了侵占罪和虐待动物罪。
第一,莱恩是小吴买来的,属于小吴的私有财产。捡狗者强行霸占莱恩,在失主讨要多次拒不归还,以及她在霸占狗狗期间向失主一再讨要费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侵占罪。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秩序罪”中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捡狗人把狗狗直接从6楼扔下,导致狗狗内出血而死,无疑属于虐待动物,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狗狗被摔死三天后,捡狗人迫于舆论压力大哭向小吴道歉,说狗狗掉落是因为没有拴好绳子不慎跌落的,不是故意所为。
现在用这样的理由来搪塞人,是不是有点太晚了呢?
小吴拒不接受道歉,决定走法律程序解决。
4.
说完这件事本身,再来说说人性。
这个贪婪自私,做事全然不顾后果的捡狗人,竟然是一个上幼儿园孩子的母亲,还是一名教育工作者。
我真心捏了一把冷汗,心智如此扭曲,会不会把这种思想传递给自己的孩子?她又是如何戴着一顶教育工作者的帽子去教书育人呢?
说起人心的扭曲和报复心理,我想到另一个骇人听闻的新闻。
一个丽江的女顾客,头一天在宠物店买了只小猫,并且抱着小猫亲切留影。第二天回到宠物店,因为经济问题想退货,被老板拒绝,这名女顾客竟然把猫扒皮后扔在宠物店门口。
面对谴责,她振振有词得说,如果宠物店老板同意退货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她为了发泄宠物店老板不肯退货的恨,竟然用残忍手段虐杀动物。
更不可原谅的是,她觉得自己没错。
活物售出后不退货是行业规矩,老板不退货是符合行业规矩的。
事后老板也很后悔,说如果早知道她是这样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把小猫交到她手上。
摔死一条狗,虐杀一只猫,也许不会让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但是,并不是因为你是高等动物就可以为所欲为。
如果有一天你过得不好,请不要埋怨法律对你的冷酷,命运对你的不公,周围人对你的轻视,社会对你的冷漠。
因为那些对生命和道德毫无敬意的人,不配拥有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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