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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将户口迁出,现在征地拆迁,能获得赔偿吗

结婚时将户口迁出,现在征地拆迁,能获得赔偿吗

作者: 将明 | 来源:发表于2017-04-24 23:24 被阅读101次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一名妇女20年前结婚时将户口从原户籍迁出。现在娘家土地要被征用,设计补偿,她想迁回,能行吗?迁回去以后能获得补偿吗?

第一次接到这种咨询,所以要从梳理最基础的知识开始。以下是我的思维笔记,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法律依据使用于具体案件。

结婚时将户口迁出,现在征地拆迁,能获得赔偿吗

一、土地的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个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其次,公报案例《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因此,该妇女原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来也是属于其原生家庭,而不是她个人。

二、妇女所在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

公报案例:《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的情况下,发包方才能收回承包地;相反,承包人如果仅是迁入城镇或者仅是将户口转为非农户,承包地则不能被收回。

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注意,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是三个条件:1、全家;2、设区的市;3、转为非农户。上述这个公报案例的判决书里明确阐释了这一点。只有三个条件全都具备,才会当然的丧失原有的承包经营权。

所以,估计这家人的承包经营权还是在的。

三、妇女的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也就是说,第一,总原则是不得收回,对妇女是要保护其一定有地;第二,如果另取得了土地,原有的土地就要收回了。鉴于第二点的判断,这个妇女要转回来的话,不会因为这第三十条的影响,照样有经营权。

但是,如果是论人头分配补偿费,村里就会计较她的资格。如果是按照地块面积分,应该不影响。

四、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会议自主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款就说明了怎么分是村里自主决定的,法院一般也无权变更。

另外,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有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能否迁回,以及迁回之后还能不能获得补偿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几十起以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乡田家庄村民委员会为上诉人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二审判决书中,均认为:户口的迁出迁入属于国家户籍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会直接干预。

所以,户籍与村民资格是两码事。并且根据该几十份判决,只要村民委员会认可其迁回了,就拥有了村民资格。

判决原文: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上学将户口迁出后已失去村民资格,不能享受村民利益,但被上诉人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说明上诉人已经同意被上诉人落户本村,并在发放其它利益时也考虑到了被上诉人。2011年征地补偿款形成后,上诉人未发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多次上访,经多方协调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分别发出了通知和公告,该通知和公告并未说明什么事由,但上诉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将户口迁出,后经村委会同意又迁回,并享受了本村其他利益,因此本次2011年征地补偿款也应享有。被上诉人的要求符合常理。为村民和谐,社会稳定牺牲部分村民利益,部分村民也应理解,也属大部村民为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因此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合理、合情、合法。此案应属侵权纠纷,上诉人所述不属法院受理,依据不足。

所以,这个问题主要看村委会表态。

归根结底,能不能享受到征地补偿费,要看村委会是否接纳这名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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