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标人中标后,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没有主张,在结算时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起诉到法院。本文通过天同码分析,首先需要界定如下概念:1、成本价;2、个别成本价;3、社会平均成本价;4、最高限价;5、标底。
施工合同有效,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退一步讲,即便合同无效,发包方依然有权按照合同价结算:
判决书以下论述可谓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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