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民法典》第1132条的规定可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继承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继承开始后,都有随时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并在请求不被接受或者认为遗产分割显失公允时,有权要求基层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产的分割时间,或者径直做出分割遗产的判决。那么,法院在作出遗产判决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呢?如下:
1、继承权男女平等
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子女均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胎儿的利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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