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但往往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并不愿意开具离职证明,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HR应该明白拒开离职证明有哪些危害!
《劳动合同法》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出具离职证明,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社会保险法》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若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
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在劳动者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证明。
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亦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
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相信劳动者拿到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因为新用人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
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的。
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
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以,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
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
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此外,还必须要提醒HR:办理入职手续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办理,以便核查员工的信息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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