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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公证,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作者: 法信公证云 | 来源:发表于2018-03-01 09:06 被阅读0次

    当今社会老龄化严重,养老成为一大问题。都说“养儿防老”,可子女不孝,老人如何解决老无所养问题?昨天,从东阳市公证处获悉,东阳一对老人到公证处求助。公证员表示,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寻求遗赠扶养。

    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寻求解决帮助

    东阳的赵某夫妇称,其名下在市区有一处不动产,膝下虽有两个儿子,但都未对他们尽到赡养义务且动辄打骂。鉴于此,他们打算过世后不将上述不动产留给两个儿子,但他们也想解决老无所养的问题,便来到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公证员了解其家庭情况及其提供的房屋产权情况后,问两位老人:“若有除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愿意赡养你们,愿意对你们尽生养死葬等义务,你们是否愿意在过世后,将你们的财产赠给扶养人?”赵某夫妇听完公证员的这个提问后,连忙表示:“如有人能好好照料我们的晚年,对我们不离不弃,我们愿意在百年后,将上述不动产和其他财产都给扶养人。”

    若能找到扶养人,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员告知赵某夫妇,若他们能找到一位愿意赡养他们,他们又信得过的扶养人,可以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来解决他们现在的困惑。

    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证员提醒,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权利、义务。

    在公证员向赵某夫妇解答的过程中,赵某夫妇问道:“我们之前受子女的胁迫写过一份遗嘱,遗嘱中他们要求我们将上述不动产留给他们。那么,如果我们和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扶养人对我们尽了主要的生养死葬义务,等我们百年以后,我们的两个儿子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争夺这处不动产,真能保障扶养人的权益么?”

    公证员这样解释,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在财产继承中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赵某夫妇听了该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向公证员详细咨询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所需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咨询完毕后对公证员表示了感谢,称其若找到了合适的扶养人,会认真考虑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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