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合伙企业中的GP占合伙企业的1%的股份,难道GP也是按照1%的分利润吗?
事实不是这样,GP和LP之间的权利义务自己约定的,他们的分红都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的。有限合伙企业类似于米国的投资银行的性质,所以不要使用工商局的那个版本。
GP是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它对合伙企业最终的决定权。那GP按照行业规范应该拿多少钱走呢?我来给大家聊聊:
第一,GP第一笔拿走的钱是管理费。一般是2%-5%是按照管理基金的额度收取。
第二,第二笔钱是企业分红,
比如说,GP管理了一直私募基金1000万,我们预计的收率律是10%,那我们应该收益是100万。在100万以内我们按照约定分红。但是问题事实上这一年我们的收益是200万,那超额这100万,GP拿走45%,其余的其他LP再分。
第三,分完以后,如果还有盈余,最后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这样的合伙企业类似于美国的投资银行,通过合伙募集资金,投入收益企业,通过IPO或者之前被并购变现,获得收益。
不要小看GP,你的钱一点进了有限合伙,那这就是等于是GP的钱了。谁说了都是不算,只有GP说了才算,在自己没有退出之前,GP就是合伙企业的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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