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出租自己的物业属于一种普遍的现象,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禁止转租,如果承租人违反约定,作为二手房东进行转租赚取差价,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转租租金差额部分吗?
转租租金差额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已经收取第三人的租金差价应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承租人取得该差价没有合法理由,该租金差价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第三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承租人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据,并非不当得利。那么我国最新法律规定又是怎么样的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对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行为进行了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该条文释义,因擅自转租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作为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承租人收取租金具有合同依据,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给第三人。但是,该差价可以作为对出租人损失的补偿,归出租人所有。即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转租差价。
笔者建议:为了避免争议,出租人在将物业出租时候,除了约定禁止转租,同时增加转租的违约责任(例如转租租金差价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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