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况
安心少儿门诊住院重疾险是由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总部设立在北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是一款疾病/意外门诊+疾病/意外住院+30种少儿重疾(含少儿白血病),有无社保均能买的高性价比重疾险。
二、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安心少儿门诊住院重疾险
备案编号: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24号;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版): (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089号;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安心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 184 号;
附加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条款:(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187号;
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B款):(安心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179号
1.适用人群:出生满28天至18周岁;
2.职业范围:无;
3.限购份数:1份;
4.保障期间:1年;
5.销售区域:中国大陆。
三、产品详情
四、重要告知
1、本计划由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面向全国销售(港澳台除外),客户从700度保险网购买,后续变更与理赔事务均可由700度保险网协助您办理。
2、本计划年龄投保范围:出生28天至18周岁,有无社保均可购买,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3、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保险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4、如购买有社保计划的,“疾病门诊医疗”“疾病住院医疗”“意外及住院医疗”的报销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再进行索赔。
5、疾病门诊医疗:免赔额为100元/次,同一医院相同科室每5天(含)内连续治疗的同一次疾病适用一次免赔,超过5天的,算另一次门诊,需要重新计算免赔额。疾病/意外住院医疗: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同一疾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含90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6、本计划疾病住院医疗的等待期为90天,疾病门诊的等待期为30天,续保无等待期。
7、本计划的意外住院医疗和意外门诊医疗共用1万元保额,既往病史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责赔付。
8、本计划按出险地的医保标准理赔,且仅限于中国大陆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请注意: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建议您去往其他区域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9、本计划仅提供一年期保障,在保险公司未停售本计划且客户符合投保条件的前提下,可每年连续购买,连续购买的保单各项保障责任均免除等待期。(注:不同年龄的投保限制或保险公司的调整会对产品保障内容、保费产生影响,连续购买保险时请以最新页面展示的保险计划为准。)
10、外籍人士可投保,截至起保日期之前需在中国境内居住182天以上。发生理赔时,受益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拥有居留证或长期居住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
11、本计划为网络销售产品,网上投保、网上支付、网上即时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您可拨打安心互联网保险客户服务热线95303查询、验真。
特别提示:至2017年11月9日零时起,如购买有社保计划的,保单特约新增“未使用社保结算,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赔付”。
12、本计划为短期健康保险,仅提供一年期保障,保险公司未停售本计划且被保险人符合连续投保条件的前提下,可连续投保本计划。不同年龄的投保限制或保险公司的调整会对产品保障内容、保费产生影响,连续投保时请以最新页面展示的保险计划为准。
注:(1)本计划连续投保需要重新填写健康告知。(2)连续投保的保单可免除疾病观察期。
五、责任说明
疾病门诊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须使用医保就诊并结算),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额后进行赔付。(疾病门诊等待期为30天,免赔额为100元/次,社保范围内80%赔付)
疾病住院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须使用医保就诊并结算),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额后赔付。(疾病住院等待期为90天,社保范围内90%赔付)
意外门诊及住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有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须使用医保就诊并结算),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额后赔付。(免赔额为0,社保范围内100%赔付)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日)后,被确诊初次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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