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技术开发有两种方式购买技术成果和委托第三方开发引进。这两种方式对于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影响。
购买技术成果将作为无形资产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在后期可以按无形资产期限进行摊销。而委托开发引进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委托开发引进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当期当期税前扣除,并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如果比上年的技术开发费增加10%以上,则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50%。
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设备的折旧为与新产品和新技术相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具体规定可以参考财工字【1996】41号文、国税发【1999】 49号文。
上面的税收影响来看,委托开发引进有一定的税收优势,但也不是绝对的。那什么时候应该购买技术成果而不是委托开发呢?
以下三种情况下,企业应该购买技术成果:
首先,企业当期属于法定免税年度。不管研究开发费用是多少,企业都没有税收可抵扣,而购买以技术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日后却可以按期摊销,有一定的税收效应。
其次,企业当年微利甚至亏损。税法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50%加计扣除,只能抵扣其当年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因此当企业利润很薄甚至亏损的时候,委托开发费并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最后,当技术开发费较高,使得本年度的加计扣除不能充分利用,并且下一年度企业的技术开发费难以增加10%,而下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较大的时候,更适合购买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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