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中有几个要点,需重点关注。
第一,房地一体主义。即所谓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不同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城镇子女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尽管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但由于房屋占据着宅基地,因此依然可以为城镇子女办理确权登记,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能做确权登记,这也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不仅让部分人群没有了城市落户的后顾之忧,也进一步推进了城镇化的建设。在此情形下,逆城市化现象也是城镇化建设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体现,对于农村建设而言也是较大的发展势能。
第二,地上有房才可继承。即,如果房屋倒塌或灭失,则城镇子女不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不可买卖,不可流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此次自然资源部经商住建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的答复,意义重大,进一步维护了相关群众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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