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终于将《大学》读完了一遍。这是我第一次读《大学》,除了偶有不认识的字,大体上还能顺畅诵读。《大学》之意,虽不甚了了,诵读起来倒也朗朗上口。这其中的第五章让我有所感悟: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这一段以孔子谈诉讼的话来阐发“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的道理,强调凡事都要抓住根本。审案的根本目的是使案子不再发生,这正如“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愁架上药生尘”的道理一样。审案和卖药都只是手段,或者说是“末”,使人心理畏服不再犯案和增强体质不再生病才是目的, 或者说才是“本”。
诉讼,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打官司。孔子所处的时代,诉讼主要是处理刑事案件,这也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手段之一。而现代,除了刑事诉讼这一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之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成了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我是一名律师,接受委托帮人打官司是我的工作,也是我谋生的手段。在办理各类案件的日常工作中,我深感很多当事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和矛盾、迫于无奈而打官司,诉讼成了他们必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然而,我却希望天下无讼。
有一些当事人来咨询离婚诉讼,我一般会先了解离婚是不是唯一选项、离婚的缘由是什么、有没有继续过下去的可能。对于确定要离婚的当事人,我会建议他(她)对财产不必太过于计较,两个人既然不能继续过下去了,钱多一点少一点又有多大关系?通过诉讼解决婚姻纠纷的人都是因为无法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的,诉讼只不过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手段而已,只要婚离了,主要纠纷就解决了,毕竟钱还可以挣,而情则无法挽回。
有一些当事人因为生意往来出现某一方违约或其他纠纷来咨询,如果当事人损失不大,或者纠纷并不影响当事人的生意,我一般会建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我会算出诉讼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让其考虑诉讼是否必要选项,而不是简单地建议去诉讼。对于一些前来咨询能不能用某种非法手段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我则会告诉他们非法手段不可取,没有必要为了斗一点点气去触犯刑法,生意人更要守法、毕竟和气生财嘛。
对于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保证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基础上,我一般会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与其商量辩护方案,以期使得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使其在面对判决结果时能明白、能理解、能服判。
孔子希望诉讼能大畏民志,以使无讼。我更希望世人能多些包容、放下争斗,以使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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