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灯塔体现的经济学思想是「在市场上做好事,不需要额外的鼓励」。
2、稀缺的是灯塔本身,和暂时没照过来的光,而不是已经照射过来的光。
3、先付费,或先创造,承担风险和不确定性,才是正当的。创造以后,强制要求付费,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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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的旧争论
海上为了警告礁石而设置的「灯塔」是公共产品的典型案例,人们曾经以为灯塔只能由 ZF 提供。由于很难向使用者收费,企业家不会建造灯塔。
但是呢,历史上的真实情况是,大部分灯塔是私营的:
1、靠港的船只可以收取码头使用费。
2、仅仅路过的,就不收了。不需要收。
灯塔提高了码头的价值,因此码头主人愿意出钱给建设灯塔的人。当然他可以是同一个人。也不一定是码头主人去建灯塔,也可能是当地的酒店、交易所、社会团体什么的,或大家众筹去建灯塔。
收费的形式也未必是算在码头使用费里,只要出钱建造和维修灯塔的人认为划得来就行。
以上内容蕴含的经济学思想,「在市场上做好事,包括创新,不需要额外的鼓励」,以前也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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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新争论
万万没想到,善于思考的网友提出了这种质疑:
1、灯塔应该收费是共识,只是在不同情况下收费的方法不同。路过的不收费,仅仅因为成本高,如果有低成本的方法,还是要收费的。
2、那么,以知识(灯塔的光)不稀缺为由,认为知识(灯塔的光)没有产权,是不是错的?
你虽然容易得到我的知识(看得到灯塔的光),但是你确实需要我的知识(灯塔的光)。「需要」,是否能说明知识(灯塔的光)是稀缺的?
请读者仔细想想,灯塔收费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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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买未来的光
假如真如欧神所说,能做到「不付费的后果,灯塔扫到你的瞬间,我能把光遮掉」,路过的船只确实要付费了,赶紧支付宝转账啊。
这里的关键在于,你必须先付费,才有光。而不是只要路过看到光,就要付费。
付费发生于交易之时。交易是因为别人有你没有的,这是稀缺的。
稀缺的是灯塔本身,和暂时没照过来的光。
已经照射出去的光,不是稀缺的,我们不能说灯塔主人对这些光(包括光携带的警告与指路信息)依然拥有产权。
「灯塔应该收费是共识」这一观点,认为灯塔就是为了过往船只而存在的,这是错的。还记得吗?灯塔提高了码头的价值。平台的文章首先是为平台本身而存在的。
如果灯塔是码头主人修建的,码头主人付费是因为灯塔是稀缺的,要找人盖,要交易。过往船只付费是因为码头是稀缺的,要交易。如果灯塔是当地的酒店、交易所、社会团体什么的修建的,他们修灯塔能回本是因为当地的酒店、交易所等等是稀缺的,船只靠岸以后要交易。如果各位船长或海运公司众筹去建灯塔,是因为灯塔本身是稀缺的,要找人盖,要交易。
可以支付宝付款开灯,不能因为开灯时船只路过(别人可能用了你的知识)就强迫他付费。否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灯塔可能会盖满海洋(抢注,知识产权攻防),因此要修改法律规定哪里的灯塔可以收费,路过要不要收费,那这楼就歪了,利益集团可以大展身手,最好的结果是和没有立法一样。知识产权法就是这样的东西。
而且,那相当于说,只要你的光能照到的地方,我经过就要你的同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和普通的财产权是冲突的。已经获得的知识(光携带的信息),不稀缺了。根据财产权的原则,稀缺的东西,为了决定谁能使用,需要财产权的规则定纷止争,不稀缺的东西则没有产权,否则会侵犯财产权(禁止路过)。因此,和灯塔照射出来的光类似,已经获得的知识,没理由强迫你付钱,或禁止你使用。你愿意也可以送钱,但那不是交易。尚未获得、未来新的知识(继续开灯,继续创新)才存在交易的可能。
请大家注意这个顺序:
1、因为有人付费,才有灯塔。因为有人付费,才有光。这个先付费的人,可能是码头主人、当地的酒店、交易所、社会团体、船长、海运公司等等,也可能是原创作者本身,因为可能提高作者未来的身价。
2、不论先付费的是谁,都要承担商业失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船长和海运公司也未必是最终付费的人。有人愿意盗版你的,被「需要」了,是创作方面的商业上的成功。而输给盗版,是另一个方面的商业上的失败。现实中往往是通过平台等专业分工减少失败。
3、而不是,有了灯塔、有了光以后,再强制人付费。
这才是财产权规则下,收费的正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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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和知识产品
可是我们还不满意。
对于已经理解财产权的人,「不稀缺的东西没有财产权」应该达成共识了。但是心里还有一道坎,灯塔是我建的,光是我照射出去的,你路过的明明就「需要」我的光,为什么不付钱?虽然是已经获得的光,不需要交易,那只是因为我一个个收钱麻烦啊。应该让 ZF 帮我收钱。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人们想到区分「知识」和「知识产品」:
1、「知识」不稀缺,没有产权。
2、「知识产品」稀缺,有产权。
3、盗版侵犯了「知识产品」的权利。
这样就解决了矛盾,既符合「财产权」的规则,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只要换成「知识产品权」的说法就可以了。
遗憾的是,我所见过的侵犯「知识产品权」的说法,都没有说清楚,或者我没听懂,到底偷了(导致你没有了)什么既不是知识也不是普通财产的东西。
我认为,「知识」和「知识产品」应该是这样的:
1、知识产品是普通的财产,没有超出普通财产权的范围。复制用的是知识,不是知识产品。当然有些知识是用其他知识生产出来的。要么是普通的财产(灯塔本身,或者开灯这一服务),没有超出普通财产权的范围;要么是知识(光携带的信息),没有产权。
2、我买下你的知识产品,学到里面的知识,然后我用学到的知识自己做出知识产品。买一个正版盘,复制后卖一万个盗版盘,不能说我偷了一万个正版盘,只能说我可能影响了正版盘的销量,所以盗版用的是正版的知识(软件信息),不是正版的知识产品(盘)。只要没有侵犯普通的财产权(包括不外传的协议),除了商业机会,不能说我偷走了(可能导致你没有了)任何东西。
商业机会的问题,以前写过,不能强制建立商业关系。我们反对的不是保护原创,我们反对的仅仅是强制。那些消费者从来没有承诺过要买正版,结果确实没买,没有侵权。对正版商来说,相当于这块市场不存在。如欧神所说,我都不存在,怎么可能侵犯你。虽然火星人一直用地球软件的盗版,但可以当他不存在。既然没有协议,你有什么理由强制消费者只能买正版呢。
如果你不甘心,那么你为什么要建灯塔?当初就不应该建灯塔。建灯塔赚钱的事要在建(或者维护,或者开灯)之前考虑好协商好,知识创新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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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商标权、著作权的讨论还没结束,因为它们可能不是「知识」。
主要参考:
科斯的《经济学中的灯塔》
@yevon_ou 的《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 #F1900》
欧神文章里提到的税,其实是领港公会的。「私人建造灯塔的要求使领港公会很为难。一方面,领港公会希望自己成为建造灯塔的唯一的权威机构;另一方面,它又不愿意用自己的钱建造灯塔。因此,它反对私人建造灯塔的努力。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它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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