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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作者: 随便看看法律 | 来源:发表于2020-05-09 11:38 被阅读0次

    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理解存在误区,这些误区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那么离婚诉讼误区有哪些?根据国晖律师多年经验总结有以下十种情况:

    图源自网络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时会吃亏。事实上,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的掌握才是至关重要的。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对双方有害,因此,如果婚姻已走到终点,要适时提出离婚。

    误区二:对方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例:李某人与某异性在固定的场所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还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同居的两年前就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并有姘居行为。这就表明双方的同居是在同居前已有较稳定的不正当关系的基础上,积极追求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基于这一事实,即便他们实际同居的时间并不长,也理应认定他们已构成“同居”关系。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明有婚外情也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误区三: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产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大误区: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六: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八:离婚后小孩抚养跟我没关系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误区九:离婚后就别来找我

    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误区十: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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