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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读《野生动物保护法》

作者: 快乐大拙 | 来源:发表于2020-02-24 11:33 被阅读0次

    2003年的“非典”和这次的“新冠肺炎”,给中华大地带来了巨大伤害。追其原因都与食用诸如果子狸、穿山甲等野生动物有关。人们不断地呼吁:要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已成共识。

    实际上我国从1988年就制定并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经过2004、2009年、2016年和2018年几次修改。不是没法,只是没有得到落实而已。和大家一起来学习研读此法。

    一、野生动物是如何定义的?

    《保护法》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在教科书和辞典中所说的野生动物,是指“非圈养”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包括兽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以及软体动物和昆虫类。按照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密切联系程度,又可以将野生动物划分为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

    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条款。

    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关于违此法的处罚规定。

    《保护法》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如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捕猎、出售、购买、利用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几点看法。

    首先,处罚太轻了,缺乏震慑力。

    其次,应加大检查的力度,包括猎杀、交易、食用各个环节。

    三是广泛宣传,提高全民意识。

    四是提倡举报违法行为,查实的给予重奖。

    仅为自己看法,不足为文。只算学习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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