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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的是与非

互联网医疗的是与非

作者: 四通八达 | 来源:发表于2021-05-26 20:51 被阅读0次
    二审被拒

    由于患者在安贞、河北省人民医院就诊,同时在春雨APP上轻问诊,在患者发生猝死后,家属把三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结果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安贞医院及河北省人民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张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比例,法院均酌定为10%,安贞医院和河北省人民医院分别按照1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但安贞医院还应就梁某所实施的过错诊疗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安贞医院的责任比例总计为15%。

    北京安贞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二千三百六十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十五元、死亡赔偿金二十万三千九百七十元、丧葬费九千五百二十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河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一千五百七十八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十元、死亡赔偿金十三万五千九百八十元、丧葬费六千三百五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这样的结果谁都不想看到,但是一个生命就这样没了。

    互联网医院是在救死扶伤吗?本来互联网医疗就是应该提升诊疗效率,让老百姓更健康,结果,春雨这样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怎么让老百姓放心在网上咨询呢,面对患者,请保持医生的本职吧。

    事件背景:

    2015年11月19日凌晨4:00左右,河北31岁的张某某猝死。此前,她曾因心率不齐、早搏等在北京安贞医院、河北省人民医院就诊,并在春雨医生APP平台多次咨询。

    张某某猝死之后,家属将线下医疗机构、线上咨询平台、线上咨询医生告上法庭,判令四被告均按照10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

    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某多次在河北省人民医院就诊。2014年4月16日,诊断为心率失常、室早。

    2015年11月5日,张某某在北京安贞医院住院并接受手术,第二天出院。

    据家属称,出院时曾找到安贞医院医生梁某,询问倍他乐克降低心率的效果明显,患者平日心率明显偏低,是否适合此药物,梁某答复没有问题。同时医生梁某给患者一张名片,告知患者和家属出院之后可以通过扫描上面的二维码,进入春雨医生APP,有任何不适都可以通过春雨医生APP向梁医生远程问诊,该APP为收费平台,患者和家属如获至宝,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APP,进行注册充值。

    2015年11月9日,张某某通过春雨医生APP向梁某反映早搏现象比手术之前还要敏感某告知张某某吃完一个月的药,然后复查超声心动。

    11月11日晚21:40,张某某再次通过春雨医生APP与梁某联系,称从早上开始眼前“一黑一黑”的,询问为何吃药之后感觉症状加重。

    11月12日早上,梁某通过春雨医生APP回复:把吃的药拍照过来看一下,让再观察一下。

    11月12日,张某某到河北省人民医院就诊。

    11月18日,因“一过性黑曚”,张某某再次就诊于河北省人民医院。

    11月18日19:00和20:30,张某某再次通过春雨医生APP向梁某两次电话求助,因电话无人接听,没有得到答复。

    11月19日凌晨4:00左右,张某某死亡,抢救医院出具诊断为猝死。

    家属:四方都有责任

    家属认为,张某某的死亡四方均存在责任。

    事后查明,梁某执业点不是安贞医院,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这成为家属质疑的关键点之一。

    家属认为,张某某院后与梁某通过春雨医生APP进行沟通,没想到梁某根本还不是安贞医院的医生,梁某对于患者的病情也没有给出符合专业要求的指导意见。患者在无法从梁某处获得有效建议的情况下,转而求助于河北省人民医院,但河北省人民医院两次就诊均未能予以检查重视,有违多项流程规范。

    最终患者经多方求助无效,多次错过救治时机,没能得到正确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安贞医院管理和线上第三方平台审核存在重大漏洞。安贞医院、河北省人民医院、春雨医生、梁某的过错均为实质性的严重过错,共同导致了张某某的死亡,应当共同对本案患者的死亡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一审庭审现场,安贞医院称:梁某在春雨医生平台上对患者进行的健康咨询行为得到科室和我院同意,且目前无法律规定要求医生参加健康咨询需要审批和相应资质,因此,梁某提供的健康咨询行为,非医疗行为,相关责任均由我院承担。原告方将梁某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梁某则辩称:原告所提诉讼请求要求100%的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春雨医生APP上对患者进行的健康咨询行为得到了科室和医院同意,且目前无法律规定要求医生参加健康咨询需要审批和相应资质,提供的职务健康咨询行为,非医疗行为,相关责任均由安贞医院承担。原告方将我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春雨医生则称,公司既不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主体,又从未进行过任何诊疗活动,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公司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已对梁某的执业资格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根据官方网站的公示内容,梁某身份为安贞医院医生,公布其信息与事实相符。至于梁某是否办理妥当入职手续,公司无法核实,并且其入职信息并不影响其资格以及影响提供咨询意见,不能证明其提供咨询意见存在过错,以及因为该咨询意见导致损害结果。

    法院认定为诊疗行为

    尽管安贞医院和梁某认为,线上为健康咨询行为,非诊疗行为,然而一审法院则认定线上行为为诊疗行为,二审法院支持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及安贞医院均自认梁某是张某某治疗组成员,参与张某某手术中的辅助工作,负责患者术后及出院随访,且梁某在春雨医生APP上答复张某某所提问题得到了科室及安贞医院同意,系职务行为。故应当认定梁某为张某某所提供的咨询实际系代表安贞医院对张某某出院后的咨询答复,为安贞医院诊疗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诊疗行为,而非一般的健康咨询行为。

    在张某某死亡过程中,线上行为究竟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存在什么过错?

    中正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8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梁某存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分析患者新出现病情的原因并建议患者到医院规范就诊;在2015年11月18日患者再次咨询后,未见后续处理,未见关于及时到医院规范就医的建议”的过错。因患者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出院后出现新发病情,多次咨询梁某,均未引起医生重视,未及时建议到医院规范就诊,一定程度上延误的患者的治疗,与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于患者未进行尸体解剖,对鉴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死亡原因为临床推断:心源性猝死,不能排除其他急性疾病的可能,因此综分析建议该过错行为占轻微原因。而梁某及安贞医院均认可梁某系职务行为,故应由安贞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过程中,梁某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的“过错”提出质疑。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派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鉴定人出庭答复称,春雨公司和梁某在春雨医生APP上针对患者张某某的答复系咨询行为,非诊疗行为,中正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8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年认定梁某存在的“不足”是从专业上进行评价,认定该“不足”与张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依据患者的治疗、咨询、答复存在事实上的连贯性,认为该不足能轻微的引起患者的损害后果,在引起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中占轻微的比例,但该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该案所涉问题是新鲜事物,属于难点问题。

    春雨医生APP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指出,“咨询建议仅为依据提问者描述而提供建议性内容,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并明确提示“医生回复仅为建议,具体诊疗请前往医院进行”。因此,家属要求线上春雨医生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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