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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对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保障措施案作出肯定性裁决

美国ITC对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保障措施案作出肯定性裁决

作者: 不鲁斯小本本 | 来源:发表于2017-09-25 10:54 被阅读0次

    2017年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对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入其他产品)(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Whether or Not Partially or Fully Assembled into Other Products))作出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产业损害肯定性裁决,确认大量增加的涉案产品进口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在该裁决中,4名委员均投肯定票。

    美国ITC称,基于该肯定性裁决结果,将向总统就救济措施提出建议。此外,美国ITC还将于10月3日召开听证会。美国ITC的产业损害裁决报告、听证会意见以及救济措施建议将于11月13日最终提交给美国总统,并由总统决定是否实施救济措施。

    美国ITC指出,在作出该肯定性裁决时,就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另行调查。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加拿大和墨西哥),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中南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巴拿马自由贸易协定,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针对NAFTA,有3名委员认为,美国从墨西哥进口的涉案产品占美国进口总量的比重较大,而且大量增加的进口对美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仅有1名委员认为自加拿大进口的涉案产品也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另有3名委员则作出了否定性裁决。针对韩国进口的涉案产品,4名委员均认定其自韩国大量增加的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针对其他与美国签署FTA的国家,4名委员均认定,自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多米尼加共和国、澳大利亚、哥伦比亚、约旦、巴拿马、秘鲁和新加坡进口的涉案产品并未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案件背景:2017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应美国企业Suniva, Inc.的申请,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02条款,对进口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其是否部分或全部组装入其他产品)启动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以确定大量增加的涉案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ITC所确定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包括:85414060、85016100、85072080和85013180。在申诉方提交的申请书中,此次调查涉及的国家(地区)包括:中国、墨西哥、韩国、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和美国。其中,光伏电池生产国包括韩国、墨西哥、中国、泰国、马来西亚和美国,光伏电池模块组装国包括韩国、马来西亚、越南、美国和中国。在申请书中,申诉方申请最低价格保护,第一年终端产品组件定为0.78美元/瓦,电池片价格为0.40美元/瓦。第二年组件价格为0.72美元/瓦,电池片价格为0.37美元/瓦,第三年则分别为0.69美元/瓦及0.34美元/瓦,第四年为0.68美元/瓦及0.33美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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