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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竟成为了侵犯他人外观专利的被告?

设计人竟成为了侵犯他人外观专利的被告?

作者: 瀛和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18-12-07 12:03 被阅读0次

律所 /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邵晓玉

不提前布局?设计人竟成为了侵犯他人外观专利的被告?且看今日案例律师如何为委托人扳回一城。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了小款瓜子包装袋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一),随后于2016年11月4日申请了大款瓜子包装袋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二)。而位于同地域的生产瓜子的B公司有大小两种容量的瓜子产品,其中小容量的瓜子产品的包装袋与A公司的涉案专利一的外观相同,大容量的瓜子产品的包装袋与A公司的涉案专利二的外观非常相似,仅是包装袋下部的山水画不同。于是A公司于2017年2月份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因B公司侵犯其上述两项涉案专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30万元。

B公司在接受到法院的传票之后,与笔者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笔者了解到B公司是独立完成的大小款两种容量的包装袋,随后投入市场进行销售。B公司认为A公司的包装袋是抄袭他们的包装设计,但B公司在设计完大小两款瓜子包装袋后并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未将两款包装袋设计进行著作权备案。

经过笔者深入的调查之后发现,B公司在2016年设计了大小两款瓜子包装袋,并于2016年8月2日在B公司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称““×××”手剥大瓜子新品上市!美味来袭”的文章,而这篇文章里面公开了小款包装袋的图片。同时,B公司在线上也有销售该两款瓜子包装袋的产品,并且大款瓜子包装袋的产品最早于2016年9月26日在淘宝上有销售记录。

笔者代理B公司将B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以及在淘宝上的销售记录进行了公证,并作为上述两项外观设计的无效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同时,告知客户向法院提起中止审理的请求,以及将上面两份公证证据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

判决结果

这两个无效宣告并没有太大的难度,而涉案专利二因为其下部的山水画与公证证据中大款瓜子包装袋下部的山水画不相同。故而,笔者将涉案专利二的山水画放入百度图片进行搜索,发现涉案专利二的山水画是某著名画家的山水画,该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专利二在我方公证的证据的基础上,很容易将大款瓜子包装袋下部的山水画替换成某著名画家的山水画而得到涉案专利二。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一和二全部无效,从而帮助客户解除了诉讼危机。

律师点评

首先,在本案中,无论是专利侵权诉讼还是专利无效都没有难点,该案的重点在于B公司在设计完大小款两种瓜子包装袋后并没有做任何的知识产权布局,被A公司抢先将B公司设计好的两款瓜子包装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反过来被A控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不是B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文章并配有小款瓜子包装袋的配图以及在淘宝上销售大款瓜子包装袋,B公司有极大的可能在侵权诉讼中败诉而赔偿经济损失。

假如,B公司在设计完成之后,产品上市之前,就将瓜子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就不会给A 公司抢先申请外观设计的情况,也就不会给A公司可乘之机了。当然,除了外观设计专利,B公司也可以将瓜子包装袋的设计图纸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如果B公司提前布局知识产权,就不会有上述的情况发生,甚至可以提起反诉。

其次,现在网络科技已经非常的发达,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也有自己的网络店铺。在产品上市之前或者之后都会在微信公众号上面发布产品,也会将产品上架到网络店铺进行销售。而由于微信公众号发表图文具有不可修改性,时间及内容非常的稳定。而对于像淘宝上的网络店铺来说,因为阿里巴巴公司为了便于解决平台上的纠纷,在网络店铺进行交易时会产生交易快照,而这个交易快照会记录交易时产品介绍页面的时间,具有不可修改性,时间及内容非常的稳定。

所以,无论是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图文以及交易快照都是影响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有利证据,并且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就本案来说,B公司如若不是在微信公众号发表图文以及在网络店铺上销售产品的话,则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当然,B公司的做法并不可取,但好在B公司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而B公司的产品是外包装,应该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所以,是否可以通过上面的两份公证证据来确定著作权,通过著作权来反诉A公司则有待考证。

总结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并且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类型知识产权的规则,综合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以避免B公司的情况再次发生,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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