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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忠律师——拒绝回答是你的权利,继续回答同样是你的权利!

杨振忠律师——拒绝回答是你的权利,继续回答同样是你的权利!

作者: M情报局 | 来源:发表于2018-04-05 22:06 被阅读12次

这两天,这段对话在微博上火了:

对此,我们来看看网友都是如何评论的:

网友为何会有如此言论?我们不妨来了解下本案的被告人。被告人伍某,1978年出生于四川宜宾,19岁时,靠着父亲仅有的一点人脉,他去当了兵。2000年5月伍某和郭某一起逃离部队。同年同月伍某持刀将其战友郭某杀害。2001年10月16日,伍某伙同他人抢劫宜宾正源药业公司营业款11万余元,被通缉。2002年10月17日,因迷信喝童男童女血可以治病,伍某与唐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分别持木棒、火药枪将12岁男童罗某杀害。2003年9与11日13时许,伍某前往宜宾市卫星观测站,向哨兵张某某胸部开了一枪,又向哨兵曾某某射击未中后逃离现场。2003年10月2日上午,伍某携火药枪数把、自制雷管、火药等至宜宾市人民政府门外守侯,意欲袭击政府工作人员。13时许,伍某近距离射击执勤保安杨某某后逃离现场。2008年11月11日下午4时,伍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火药枪、假左轮枪、匕首等冲进内宜高速公路收费站宜宾北站收费亭,抢走现金1.6万余元。2009年2月23日下午16时26分,伍某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魏某某持火药枪、砍刀等冲进内宜高速公路收费站宜宾南站收费亭抢走现金4.9万余元。此外,伍某还犯有杀害郭某某等罪行。

伍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下如此累累罪行,在法庭审判时仍不知悔改,也难怪网友会义愤填膺,齐声赞扬审判长的行为。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不仅要有常人的感性还要有法律的理性,用法律的视角来客观、冷静地看待审判长的行为,我们是否还会高度赞扬,恐怕值得商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的权利,但明确了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例如在此案中,被告人伍某可以拒绝回答法庭提问,但像此类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可能要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其辩护人当庭要求与其被代理人进行沟通协调,审判长应予允许。此外,有些被告人可能在一开始拒绝回答法庭提问但在随后的庭审环节又想继续回答,针对这种情形,只要被告人不是恶意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是要予以同意的。要知道立法上的权利保障终究是停留在纸面,唯有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到实处,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与信用,才能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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