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信

作者: 余良 | 来源:发表于2018-12-21 14:38 被阅读176次

    2018年9月20日,这极为普通的一天,然而,对我们公司却是永远的伤痛,对于董事长更无异于当头喝棒。

        这一天,政府部门口头通知我们单方终止合作项目。而就在几天前,也就是2018年9月15日,我们还向政府部门发函请求,要求政府部门按照原先约定的日期签订项目正式合作协议,主要领导也明确表示能够正常签约。

        然而,没有任何征兆,剧情一百八十度大翻转……我们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事实!

        关于合作项目终止的原因,政府部门给出的理由是:项目土地的供应不能采取“定向招拍挂”。我们面对这样的终止理由,五味杂陈,内心的委屈、惋惜、悲愤、痛心,外人是无法感知的。

        既然不能“定向招拍挂”,在项目洽谈初期就应该明确告知我们呀!或许,政府部门以主要领导更换,政策需要调整为由。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借口显然站不住脚。因为,我们信赖的是一级政府组织,而非某一位领导个人,政府部门的所有决策和协议都应当具有效力和连贯性,更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更换而朝令夕改。或许,政府部门又以情况发生变化,且,目前政府土地开发遗留的历史问题太多,采取“定向招拍挂”只能使得问题更加恶化为由,

    然而,我们更不能认同上述理由!理由如下:

        一、情况发生变化绝对不能成为终止协议的借口,否则,任何人都可以情况发生变化作为理由,任意撕毁协议,那么,所有协议岂非一纸空文?市场经济的交易基础规则岂不危在旦夕?根据法律规定,情况发生变化必须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标准才可能解除协议,这需要严格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我们以为并没有所谓的情势变更情形的存在。因此,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终止协议是不能成立的。

        二、我们认为“定向招拍挂”绝非是罪魁祸首,此罪过不应当由“定向招拍挂”这个替罪羊代为受过。这如同一个杀人犯持有菜刀杀人,我们简单粗暴地禁止所有人使用菜刀一样荒谬可笑。“定向招拍挂”只是土地供应的一种方式手段而已,政府部门完全可以在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制,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治标之策。

        三、即便“定向招拍挂”的实行可能引发恶劣的后果,那么,政府部门终止协议是否就是理性及合理的选择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单方终止协议失去的是最宝贵的“诚信”原则。他们只是主观臆断地认为采取“定向招拍挂”可能带来不利后果,所以,决然地终止协议。君不见,“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习总书记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不论何种原因,我们都不应当破坏“诚信”,抛弃“诚信”。这样做的最直接后果是,获得的是眼前短期利益,甚至短期利益都未曾获得,而从长远来看,政府的公信力彻底丧失殆尽!“诚信”将不复存在,老百姓将不再信赖政府部门。再者,岂不闻“两害相较取其轻”?!“定下招拍挂”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与撕毁合约、背信弃义的结局相比,孰轻孰重?结局自然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前者即便真实存在也是可以量化的,而后者引发的恶果却不可估量且难以弥补。

        四、政府部门既未严守合约,也未遵循法律。给我们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政府部门契约精神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毕竟政府部门与我们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先看我们公司,我们按期足额缴纳约定的诚意金,又按照约定并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数易规划设计稿,最终获得政府部门审核通过。从整个合约履行过程来看,我们严守法律,遵从契约,信赖政府。而反观政府部门的所作所为,首先,原本承诺给我们供应的开发土地面积是数千亩,后来浓缩为几百亩,再彻底封死为0亩——完全终止协议。其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的条件完全成熟,我们多次催促政府部门仍旧拖延不办。最后,既然政府部门决定终止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应当正式发函通知协议终止,但是,经我们多次催促要求,政府部门仍坚守原则,就是不发。所以,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在整个履约过程中,无丝毫遵守契约之精神,无任何敬畏法律之意识。进而推之,当前政府的公信力为何如此之低?由此观之,易知也。

    至此,我们回望参与该合作项目所经历的历程,从初次接洽项目开始,截止项目终止,已然二年有余也。我们作为一家医学交流平台,一直致力于医学交流合作,聚焦健康产业,打造健康产业管理与服务平台。我们使命如斯,我们所为亦然。我们问心无愧。

        对于社会各界人士为促成此事给予大力的关心和支持,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我们谨记合约“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我们擦干眼泪,可仍要“面对现实”,我们真诚希望“和好协商”解决项目终止后的相关善后问题。

    我们仍然依据协议之约定的“平等互利”原则,衷心希望政府部门对我们相应的损失给予认真考虑,在最终赔偿事宜上充分考虑到我们的时间精力,考虑到我们付出许多的隐形成本和费用,考虑到我们放弃的已经开始的合作机会,给我们一个合理公平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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