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体系与 《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华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时期, 其仿照大陆法系建构了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了以 《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其包括三部分内容:
1. 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是由 "六法" 即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的。
包括宪法, 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 (行政法除外) 为中心, 尚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
低位阶的法律, 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 标准,准则以及判例, 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规, 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
2.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 "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 的方式, 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 《六法全书》, 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3. 从规范上来说,"六法" 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 基本法典。 构成 "六法" 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
在"六法" 体系中, 宪法, 民法,民诉法,刑法, 刑诉法都有基本法典, 在这些基本法典之下, 形成各自的 "关系法规" (行政法例外)。
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 关系法规。所谓 "关系法规", 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 如条列, 细则,办法等等。
这些关系法规, 作为一种补充, 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 判例, 解释例。构成 "六法" 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 纳入判例要旨", 并报司法院核定者, 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 "变更判例会议" 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 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 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从历史上看,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中,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在修补法律漏洞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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