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凌学生查出患精神分裂 状告学校和舍友要求索赔】母亲发现放暑假回来的女儿张莉经常自言自语,时常处于恐惧状态。原来,张莉在就读八年级期间,无故遭受同宿舍同学的侮辱、殴打,并持续一段时间。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张莉的精神障碍与被欺负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与家长及学校多次沟通,最后协商未果后,张莉和母亲向山东省济阳县法院回河法庭提起诉讼。
济阳某中学辩称,根据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该事件发生于2014年5月,到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的时间为2014年7月,该事件发生与诊断确诊时间中间间隔两个月,中间有没有受过其他精神方面的刺激,可能造成精神分裂。虽然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因果关系认定,但是认为不能排除其他因素。济阳某中学在该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事件发生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莉系住校生,济阳某中学应当保证其在住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张莉在住校期间有一段时间持续遭受殴打、辱骂,济阳某中学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同宿舍同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济阳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同宿舍同学赔偿张莉医疗费等约45226余元;济阳某中学赔偿张莉医疗费等约19382余元。
以案说法:受欺凌学生查出患精神分裂 状告学校和舍友要求索赔。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