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这个词寻常百姓都觉得耳熟能详,在生活中各种合伙形式也比较常见,这就意味着老百姓因合伙产生纠纷也是大概率事件,小编这里结合身边的案例对合伙的形式、要点稍作分析,有不严谨的地方欢迎与我交流。
一、合伙的种类
首先按照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可以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接下来合伙企业按照合伙的方式可以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说明是啥那就是普通合伙企业。
说到这很多人就可能就会来敲小编的脑袋了:咱这是常识贴,整点有用的,搞分类太学术,整点正经的!这里小编就要敲黑板强调了,这个分类特别重要,是责任承担种类划分的关键,你说重要不?!
在个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解释下,无限就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以份额为限,连带意味着债权人想找谁就找谁,想要你赔多少就赔多少。当然合伙人之间内部是可以根据约定或份额确定承担比例。那么重点来了做合伙时一要尽量起个名、登个记;二要在协议中明确合伙性质,有限伙中至少要有一名普合,普通伙中必须全是普合。
二、合伙的出资方式
合伙出资方式比较灵活,说直白点就是金钱、汗水、智慧、物件,货币出资不用多说,劳动和知识产权出资要在协议合伙时明确衡量价值和份额,这个衡量可以协商也可以找专业的评估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出资的合伙人不能承担有限责任,开玩笑的说下原理哈(不严谨)不可能在合伙人需要承担责任时债权人来找了,然后老哥一句“我已经伤心的丧失了劳动能力,去找别人吧,我不用陪”就给打发了吧。这里的要点就是注意出资份额的确定,因为在责任承担上合伙人内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通常按份额确定承担比例。
三、合伙份额的继承
这个点本来是不愿意讨论的,但是想起开头提到的身边案例涉及这个情况,在这里就简要分析,主要是个人理解,缺乏法条支撑,希望能给有用的人提供参考。
我们都知道合伙企业肯定是人和的性质强于资和也就是说更注重人的意志,所以比较重视合伙人的态度。在合伙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当然要考虑份额继承的问题,普合和个人合伙是绝对人和型的,继承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限伙可以直接继承份额。不继承份额的,办理退伙,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以劳务出资的情形相对复杂需要论证的内容就比较多,个人理解按照当时协议份额折现退伙。
我身边发生的这个案例涉及内容犹为复杂了,合伙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去世的合伙人又是以劳务出资,这中间涉及退伙份额的核定,赔偿金份额的确定,以及这两部分资金后续继承划分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请专业的律师来分析,并做好证据准备等相关情况,如果能够在证据上否认合伙关系,计算好退伙金和赔偿金的多少来衡量对合伙关系是否认可。
当然合伙企业法中重要的内容还有很多,这里主要是结合身边案例想到的内容,更多关于合伙的问题可以通过公众号向我咨询。
法律是公正的,但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天平,其实也是武器,关注我,让我们一起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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