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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这些账号基本不是你的,就发生了百度大规模更换吧主的事件:百度将包括血友病吧在内的众多疾病类原吧主撤销,更换为“专家”或者商业机构作为新吧主。看来对于吧主这样具有某些自治权限的账号,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百度也认为自己想换就换。
但我认为百度错了,即便根据它自己订立的格式合同,他也无权随意更换吧主。百度官方对吧主任免权的控制有一定程序和边界,并非随心所欲。
看过百度官方制定的《百度贴吧吧主制度(2013年第1版)》(下称吧主制度)和《百度贴吧协议》后,在不质疑这些格式条款的有效性的前提下,我的结论有三点:
一、百度无权随意更换吧主
根据下称吧主制度,百度官方的贴吧管理组拥有极大的权力:除百度官方管理的贴吧外,任何贴吧的吧主均需要由用户自行向百度贴吧管理组提交申请;吧主的任期不限,由百度贴吧管理组负责执行吧主的任免;吧主须接受百度贴吧管理组的指导。
吧主制度第八十六条详细列举了撤销吧主的条件:
(一) 吧主违反《吧主协议》中任何一条款都将被撤销。
(二) 吧主因日常吧主考核不达标,也将被撤消吧主身份。
(三) 不认同百度贴吧价值观。
(四) 不积极配合百度贴吧推出的相关官方活动。
(五) 出现第五章违规处理中的任何一条都将被撤消。
其中,(一)是吧主制度中关于吧主权利义务的条款,诸如:吧主须积极登录所管辖的贴吧,原则上每周在所管辖贴吧的活动时间不少于15小时;吧主须自觉维护百度利益,配合贴吧管理组的各项工作等等。
(五)是吧主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是每个自然月内全端签到天数总和
>=20天(不区分pc、手机浏览器版及手机客户端),系统自动考核。
以上所有这些条款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具体义务,作为义务包括活动时间的要求、签到天数;不作为义务包括禁止爆吧、刷屏、恶意灌水等等。
二是宣示性的,比如维护百度利益,尊重百度价值观等等。
这两类条款触发责任的边界不同:前者这类行为一旦发生则触发责任条款,则百度管理组有权处罚;后者没有标准,在什么情况下没有维护百度利益?怎么算不尊重百度价值观?没有标准的前提下,并不意味着百度官方可以任意解释。相反,因为他是格式条款提供者,多数情况下应作出对用户有利的解释。
也就是说,百度官方管理组要撤销原吧主,起码需要满足自己制定的规则要求,并且给出吧主明确的说明是触发了哪一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百度的证明责任不同。如果百度只是因为要引进新吧主,仅以此为由撤销原吧主,则它违反了自己的吧主制度。
吧主制度相当于吧主和百度之间的一份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然,被免职的吧主获得损害赔偿还有个前提是证明自己的损失。
最后,强调一点:以上讨论不质疑《吧主制度》这些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法院需要先基于公平原则审查这些条款。查无讼案例,目前未见吧主诉百度相关案例。
二、对于其邀请入驻的新吧主的经营行为,百度要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
以血友吧等疾病类贴吧为例,这些新吧主都未经原来吧务团队认可,由百度官方邀请或者引进的。那么相比一般的中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百度应当负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其义务应比通常的“通知-删除”义务要更为严格。
1月11日,血友病当时的新吧主ID“血友病专家”在上任后在血友病吧发帖表示:自己是受百度公司委托管理贴吧。如果百度对这一关系未予以否认,则这些专家以吧主身份从事的经营活动,百度可能须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吧主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用户还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行政部门可对百度和该商业机构双重罚款
百度的主要商业模式实际上是广告服务,应当受到广告法的规范。以医疗健康为例,根据百度新兴业务事业群战略规划及合作部总经理李政的数据,医疗健康占百度收入的35%。
新吧主和百度很多情况下可能分别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是发放福利时间。百度凭什么这样做呢?无非挟流量而自以为是罢了。作为福利,我推荐几个替代搜索引擎,让我们一起打造一个没有百度的互联网上网环境:
首先是中文搜索引擎:
搜狗:www.sogou.com。有微信和知乎的独特资源。
必应:www.bing.com。微软出品,可以作为搜狗替补。
搜英文:www.yahoo.com。可以用。
当然,以上基本都是在我们没有Google时的替代品。
不用谢,好人一生平安~
实习编辑/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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