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了
审判规则评析】
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和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可知,行为人行为构成特殊防卫,除要求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的条件外,行为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其中,行凶是指以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是可能造成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在不法侵害人不持凶器且进行的不法侵害仅限在短时间内时,不法侵害人进行的不法侵害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行为人对此进行的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可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行为应是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畴或是防卫强度大大超过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因此,行为人在未遭遇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时,不应认定为特殊防卫,应属于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害人三人因逞强下车殴打行为人,行为人在遭遇殴打情况下使用折叠刀挥舞进行防卫,分别造成被害人死亡、轻伤、轻微伤的后果。据此可知,未遇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害人三人的暴力侵害为徒手且仅在短时间内进行,不能认定为行凶。行为人使用折叠刀自卫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由此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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