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概念
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在一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人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为了在某一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人数有不同要求
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有限制,即2人-50人。且至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人。
三.责任承担方式有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经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六.竞业限制不同
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存在竞业限制,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企业名称是否存在法定特殊要求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施琰博老师:智盛股权研究院院长、全球知名演说家、投资人、国内著名股权投融资专家、首席股权架构师、股权激励专家、股权激励控制权安全标准制定者、新商业系统架构师、上市辅导专家,畅销书《重新定义股权》与《股权激励白皮书》等15本书作者”,已成功帮助上万家企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迅速成长,成为行业寡头,国内多所大学EMBA总裁班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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