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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哲学/近代 探求普遍性11~《实践理性批判》伊曼努尔.康德

经典哲学/近代 探求普遍性11~《实践理性批判》伊曼努尔.康德

作者: 放下皆得 | 来源:发表于2023-08-06 06:19 被阅读0次

    以理性为道德的根据

    如果没有道德法则,那么人也不会在其内部认识到自由

    善是什么,在近代以前,这个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顺从神的意志,不违背神规定的世界秩序,按照神的法则生活,只有造物主才知道什么是善。人类因神的恩典,才能知善。

    宗教战争之后,人们开始质疑,反思中世纪的世界观。斯宾诺莎、莱布尼茨及休谟等对人的自由极其敏感的哲学家们,尝试从与宗教文化不同的角度探索善的根据,其后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的道德论,更进一步推动了有关善的观念的发展。

    在康德以前,几乎没有哲学家将善与道德明确区分开来。从柏拉图时代以来,人们就一直思索什么才是好的行为?但是,由于认为人能够自律的追求善的自由意识萌芽于近代以后,因此,探讨应有状态的道德哲学,也是在近代以后才出现的。

    人已经不需要神的指导,可以在自身理性指导下判断什么是善,该做什么,并且付诸行动。这其中。有人之为人的理由。这就是康德提出的道德论蕴含的深意。

    格律与普遍立法原则

    让我们先注意确认康德道德论的具体内容吧。

    首先,康德认为,道德必须以客观法则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应当是适用于所有人、所有时间的行为规范,康德将引导个人行为的主观法则,称为格律。格律是以个人幸福为目的的个人法则,是规定个人意志行为的原则。

    格律为主观情绪和欲求所决定,其中内涵因人而异。因此,不能以格律为规定行为的客观法则。

    那么,什么才是道德的依据呢?康德的答案是定言命令。

    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相对假言命令是像“我想要某某,所以我要做某某。”之类附带条件的命令为格律所规定,由于人们所欲求的事物不同,因此,假言命令的内涵,也会有所不同。

    但是,定言命令却绝非如此,定言命令是如“无论如何,做某某”之类的无条件的命令。

    让个人法则随时可以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不断反思,审慎行动。康德以为,只有无条件下命令的定言命令,才担得起道德法则之名。

    道德法则提供行为基准

    也许有人会这么想,我们能将一种命令看成道德的原理吗?倘若道德法则确实具备普遍性,我们应该就不必命令人们去遵守了。

    面对这些质疑时,我们应该考虑的是,人是或多或少受到倾向性影响的存在。

    依康德看来,所有人的格律基本上都受到倾向性影响,累了,就要睡,饿了,就想吃。格律的特征就是也使个人感到幸福的事物为目标。

    格律说到底,只是追求对个人而言的幸福,并非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格律不过只是个人的行为准则,并不具备普遍性。因此,不能以格律为道德的基准。

    人无法完全克服自己的倾向性,只有神一样的最高存在才能不费吹灰之力就自然而然地克服欲望,人是无法完全克服欲望的,因此,道德法则必须以命令行的形式存在。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写道,以实际行动去规定应有行为是愚蠢的,我们应当以应有行为去判断什么才是实际行为。

    康德认为,人需要反思个人行为是否符合普遍原则,道德法则的意义在于给人们规定“义务”,为其提供可供参照的行为基准。

    比如,你在地铁上正坐着时,眼前来了一位老人,一般认为,给老人让座,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让座之前,你心中也许想过,这个老人看起来站得好辛苦,我啊,要不要让座呢?但是,在康德看来,这个想法就无关道德。这只是我想让座的倾向性在起作用而已。

    康德认为,为他人做了些什么以使自己感到幸福的行为,其实只是欲望驱使采取的行动,而非道德的行为。

    因施加于自身才有意义

    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还有一点差异,假言命令为倾向性所支持,定言命令是人的意识施加于自身的义务。

    只有理性自律地遵守道德法则,以此为义务并且实际履行才是符合道德的康德设想的道德的根本条件在于个体在不受他人命令只在自身意志指挥下,主动服从道德法则。

    在康德的观点中,服从习俗及文化等级存在等既存法则也不是符合道德的。习惯只是地方规则,仅在某个社群中通行。某一行为在某个社会内部是符合道德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可能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了。比如,日本人认为,摸孩子的头,是表示喜爱和亲昵的行为。但是,泰国人则认为,孩子的头上有精灵,摸孩子的头是禁忌。因此,地方习俗等规则不能成为道德法则。这也是康德认为定言命令是唯一的道德法则的原因之一。

    基于对理性的信赖的道德论

    理性的思考就能理解什么是道德的,这个看法本身也不能说是绝对正确的。人的理性既不是全能的,而且判断某个行为是否道德,也只能述诸事后解释。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进而将伦理的条件规定为在与他者的关系中的认识结构。

    但是,这些瑕疵无损于康德提出的道德论的光芒。

    康德是史上首位明确指出,人可以凭借理性把握何为善、何为道德的哲学家,中世纪时,人因神的恩典得以知善的经院哲学观点,经斯宾诺莎及莱布尼茨的唯理论之后,在康德时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判断行为善恶的道德准则,既不是社群规则,也不是宗教教义,而是理性加于自身的定言命令。

    认为人具有同样的认识结构,并以此为道德法则普遍性奠定基础的康德将道德从神那里拉到了人这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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