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壮和小丽结婚后,为了争取相关优惠政策,私下签订两份协议。
一份是离婚协议,约定了两人协议离婚并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份补充协议于同一天签订,约定离婚协议无效,二人并不是真实离婚,同时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复婚手续。
随后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后来因为其他纠纷,二人又就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诉至法院。
新闻中也经常见到类似新闻,那么“假离婚”行为到底是否有效呢?大壮和小丽是否是真的离了婚呢?
首先,我们来看二人签订的两份协议的有效性。
我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出于虚假意思表示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因此,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是无效的。
补充协议中关于必须复婚的身份关系的约定因为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紧接着,补充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是与身份关系高度关联的,因为身份关系部分无效,所以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也就当然无效。
其次,我们来看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这一行为有效吗?
上述分析了两份协议是无效的,是否就意味着办理离婚这一行为同时无效呢?
通常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都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和协议离婚二者是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的。
离婚协议仅仅是协议离婚中的一个形式要件,并不对协议离婚本身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协议本身是否真实、公平,并不影响协议离婚的办理和效力。
同时,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具有社会公示性和公信力,不同于简单的民事行为。
因此,不得以办理离婚的双方为虚假意思表示就否定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行政行为,否则将产生扰乱行政和社会秩序的后果。
综上分析,两个协议是无效的,但“假离婚”是有效的,二人的离婚关系已经确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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