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壮想买辆二手车,通过某二手车网络平台找到心仪车辆,并缴纳了保证金和服务费,并通过网络平台签订了网络合同,约定如违约,将不返还保证金和服务费。
但最后大壮又反悔了,不想继续购买,二手车网络平台不予退还保证金和服务费。
大壮将二手车网络平台诉讼指法院,辩称电子合同并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收到了验证码等信息,但其本人并没有操作,所以不受该合同制约,要求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和服务费。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该电子合同是不是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
随着网络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也以更多形式呈现,且应运而生了相应的技术手段。
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是一个融合了公开密钥算法、原文加密技术和第三方认证机构(CA)认证等多重手段的技术,其中公开密钥算法用以确认签名人真实身份,原文加密技术保证传输文件不被篡改,CA认证用以实现身份的可查性和签名人对传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技术能够使电子合同实现,一是确保是本人所签;二是确保本人知悉所签内容;三是确保本人签字及签字的合同内容不被篡改,该电子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大壮没有证据证明确实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确实非本人所签或者签字后合同内容被篡改,则大壮所签订的合同就是一份生效的合同,大壮就收到该合同的约束,无法索回保证金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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