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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的问题反馈(第二版)

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的问题反馈(第二版)

作者: 子路求学 | 来源:发表于2019-11-29 14:56 被阅读0次

一、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合同以及相关结算资料文件中,审计单位认为建设单位应该完善的地方?

回复:1、构造柱的平面位置数量、结构设计说明中对构造柱的要求的数量,以及现场施工中构造柱的数量三者通常不一致,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该确定构造柱平面位置示意图。

2、图纸中文字说明也是结算的一部分,对文字说明有针对性的给施工单位下联系函,修正文字说明对建设单位不利的结算情况。

3、土方开挖中的施工方案,需要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开挖方案进行施工。

4、合同的一致性,如果同一个项目有不同建筑公司老板分包,合同内容应该一致。

二、控制审计过程的时间,以及对审计单位应该采取哪些激励策略?

回复:1、审计过程的时间控制一般不是由审计工作人员控制,施工单位存在一种对利润的最大化的追求心态,这个时间审计工作人员不容易控制。

2、建设单位在给审计费用的时间应该在审计完成了基本工作的时候支付一部分费用,剩余的待审计完工支付。

三、关于阴阳合同中,如何将阴合同中需要表达的内容在阳合同中展现,比如人工费按80号文执行,在阳合同内执行是否是无效合同条款?

回复:1、合同的结算方式有总价包干、据实结算、工程量清单结算,阳合同和阴合同尽量采用清单结算,控制综合单价。

2、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进行清标,找出分项工程中综合单价高于实际情况的项目,调整综合单价。

四、关于签证的工作内容,合同中的约定建设单位是否可以直接给施工单位直接费,或者在签证工作中,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作为甲方如何剔除其中的冗余?

回复:1、对于施工单位签证的工作内容,提供原始尺寸的记录。

2、 如有必要增设跟踪审计。

五、关于施工单位的结算策略如何应对?

回复:1、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在结算中会故意漏报工程量,调整了建设单位对总价控制的预期,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其他位置增加的要求,待建设单位同意之后,在最后结算阶段施工单位又将漏报的项目提出来。对于施工单位的故意漏报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单位首次提交结算资料的时候,发现漏报主动提出漏报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补齐漏报项目的资料。

2、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审计单位的审减额的幅度,超过了约定的审减额幅度,审计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具体改进工作的措施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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