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教一个问题,台湾个人在中国大陆工作,所得收入均为人民币,妻子及三个小朋友在台湾生活,请问可以以赡家款为由购汇汇出吗?如果不可以,应以何种理由办理购汇汇款?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如工资等,可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汇出,无须以赡家款名义汇出。
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点规定,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理解,这里的贸易应该指的是货物贸易,不包括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应该算是非经营性质项下收汇。不知道我理解对不对?
答:经营性项目主要指货物贸易,但也包括以经营为目的的服务贸易,如咨询服务等,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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