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是否还能要回?
一、案件背景
张某与刘某于1940年结婚,生育儿子张甲、女儿张乙,张某认为儿子才是家庭血脉的传承人,为了减少遗产继承的麻烦事,2017年10月张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赠与儿子并过户,刘某知晓张某的赠与行为没有阻拦但未在赠与书上签名。2018年10月张甲因儿子结婚用房将张某、刘某夫妻两人送至张乙家中,既无经济上的资助,也无生活上的照料。张某、刘某咨询儿子张甲不尽赡养义务,能否将房屋要回来?
二、律师建议
对此,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王凤云律师提供如下相关法律意见。
首先,确认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张某、刘某婚后购买,夫妻双方未对婚内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房产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确认张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虽然刘某未在赠与书上签名,但其知悉张某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张甲没有阻拦,事后也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刘某认可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张某代表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的行为合法有效。
再次,2018年10月张甲不尽赡养义务,张某、刘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张甲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从生活、精神上关心照顾父母。但张某、刘某将唯一房产赠与张甲,张甲却不准父母居住,将父母送至张乙家中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张某、刘某可以在张甲不履行赡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对儿子张甲的房产赠与。
三、后续结果
张某、刘某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与儿子张甲进行了沟通,张甲也向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规定,向父母承认错误,并把父母接回家中居住。最后张某、刘某与儿子张甲达成协议:张甲保证父母在受赠房屋的居住权,负责照料父母的日常生活。如果张甲再对张某、刘某不尽赡养义务,张某、刘某有权撤销房屋的赠与并剥夺张甲的继承权。
四、经验思考
有些老年人认为,反正自己百年之后也是留给子女,担心遗产继承给子女带来麻烦,就提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还有的夫妻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将夫妻共有房屋赠送给子女。有些子女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卖掉或不准父母居住,导致父母老无所居,老无所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上升。
根据司法经验,建议年老的父母保住自己的住房和养老的老本,不给子女增添麻烦,也不因对子女无限度的付出把自己置于老无所依的困苦境地。如果已经将房产等财产赠与了子女或他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维护自身的权益。
1、在夫妻双方均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一)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二)不履行赠与合同
如果受赠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2、如果夫妻一方单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事后也不予认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故赠与人的配偶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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