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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还敢向公司借钱,亏大发了,千万别这么干了

股东还敢向公司借钱,亏大发了,千万别这么干了

作者: 51简记 | 来源:发表于2017-08-29 17:19 被阅读0次

    网上总说,股东向公司借钱还要交个税!

    这到底是不是真的?!

    此时老板的内心一定受到了10000000+点伤害。

    公司是我的,钱不是我的?!

    我爱咋转咋转,谁敢管我!

    我又不是不还!还了都不行?!

    您还真别犟,小简这里有个实实在在的案例:

    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老板向公司借了870万,

    2年后还了钱

    结果被税局给查了

    要求补个税174万

    这老板还不服

    将税局告上了法院

    心想,借的钱我都还了,还交什么个税?

    税局乱搞,我要维护我的权益!!!

    呵呵,结果呢...

    经过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

    本院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对博皓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博皓公司股东从博皓公司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该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博皓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对博皓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虽然博皓公司在税务机关查处后预缴了部分税款,但因博皓公司应扣未扣税款发生在2011年末,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将该预缴的税款认定为已经履行代扣代缴的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决定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所以啊

    老板们,会计们,甚至是老板娘们一定要注意啦

    一定管住你的老板

    不要到公司拿钱啊

    如果公司赚了钱,老板想花怎么办呀?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实在没招也就主动报个税

    不然税务罚款、滞纳金太多划不来呀!!

    下面小简就和大家一起学习下有关投资者个税征收管理的一些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后来在,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这两个税务文件。

    所以总结来说:首先是借款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像购买资产或房屋的支出 ;二是借款期限的问题,文件规定是纳税(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小简提醒大家这是个人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条件。

    对于强调的这两条件,财务人员一定要加以重视。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股东个人)在每年的12月31日将资金归还公司,然后在下个年度再续借的,这种情况就下税务机关就不能对投资者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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