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有下列情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此,笔者提醒:1、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通奸、一夜情等不能认定为此处的同居行为;2、关于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夫妻之间因吵架而发生的一般性的打架行为,如果不是经常持续且双方也不是力量悬殊非常明显,也不宜认定为家暴。如果真的有家暴行为,笔者也提醒弱势一方要通过报警、请居委会或邻居调解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3、关于分居满二年,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满二年才行。因此,就医、外出务工、上学进修等情形导致的分居在此不适用。
以上论述是笔者的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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