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会工作伦理有关利益回避的认识与遵守
原创: 林義學 邂逅社工
1、服务对象给红包收还是不收?
2、服务对象请吃饭吃还是不吃?
3、服务对象送吃的(包括特产)到中心,收不收?怎么处理比较好?
4、服务对象请社工做家教(有偿/无偿),去不去?
5、服务对象找社工商量买东西给回扣,接不接受?
6、服务对象向社工借钱 借还是不借,怎么处理比较好?
7、社工开展户外活动在服务对象那里买保险,可以还是不可以?
8、利益相关方送礼接不接受?利益相关方请吃饭,刚好你需要链接他这个资源,去还是不去?怎么处理比较好?
9、利益相关方节假日送东西(如中秋月饼),如何处理?
社会工作伦理意味着社工从业人员必须需遵守与服从的价值观与规范,对专业工作者而言,服从伦理即是意味着遵守专业道德规范。在台湾2006年起,依据社会工作师法第十七条,社会工作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订定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作为全体社工师遵守的伦理规范。
其中有关社工师对于案主之伦理规范,规范于1.4条:「社会工作师应与案主维持正常专业关系,不得与案主有不当关系或获取不当利益」;1.5条:「社会工作师基于伦理冲突或利益回避,须终止服务案主时,应事先明确告知案主,并为适当必要之转介服务」。所以在台湾的伦理守则中,社工师与案主不得有利益之关系是很明确的。另1.7条补充:「社会工作师收取服务费用时,应事先告知案主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合理适当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得收受不当的馈赠」。从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规范可见,对于社工师与案主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必须完全禁止的。
若社工师不慎违反其中之利益关系,另得依附则一、「社会工作师违反法令、社会工作师公会章程或本守则者,除法令另有处罚规定者外,由所属之社会工作师公会审议、处置。」显然社工师违反利益关系时,除须接受相关法令处罚外,亦必须接受公会审议、评估案情,并接受由公会依实际违反情形提出具体的处置。
以上是属于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说明,透过伦理守则的了解可以知道,在台湾的社工师必须遵守伦理守则,禁止收受案主的礼金或礼物等内容,并且遵守利益回避,必要时社工师终止与案主之间的服务并妥善完成转介服务。但除此之外,其他的部分呢?例如请吃饭?案主向借钱等情事?作为社工师除了遵守伦理守则的要求外,是否还有其他的专业思考?有的,即是社工师与案主之间的专业关系或助人关系。作为社工师应该思考如果今天收受礼物、金钱、被请吃饭等情事发生,将对社工师与案主之间的关系产生如何的影响?是否影响专业的判断?影响助人关系的原始本质?以及与其他受助者间服务公平性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社工师与案主之间服务关系的本质与公平性的服务,并且造成社工师与案主之间的关系界线不清楚,影响未来的服务提供与专业助人方法的使用。
专业关系或称助人关系,是社工师建立在以案主最佳利益考量,在一定时间与助人目的,社工师运用专业的助人知识、方法与技巧,使案主获得最佳福祉。所以在助人关系中,社工师必须保持客观以提供案主最适化服务。所以助人关系是社工师与案主专业维持的基本界线与道德观,社工师应有一定的体察,任何会影响或破坏助人关系的举动可能发生时,社工师需要有基本的认知与能力,社工师能自觉并且主动拒绝;或者是透过与单位督导的讨论,达到回应案主最适化作法;并且谨记社会工作伦理守责的规定。
社会工作伦理在台湾除了是基本道德规范也是法令,当社工师违反时,除必须接受处罚规定外,并由所属之社会工作师公会进行审议与处置,所以社工师应恪遵伦理守则,使社工师的专业地位、助人关系、自我成就均达到适宜的状态,使社会工作服务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与肯定。
作者:林義學
单位:育達科技大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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