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同时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原始社会晚期从氏族部落公有制中逐渐出现从产品到生产资料归个体家庭所有的过程。
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单独个人占有生产资料毫无意义,因而不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
最初人烟稀少,一个血缘家族(或原始群血缘家族)活动地区极广,很难同另一群人相遇,可以经常为采集和狩猎而随意迁徙、游荡。后来人口增加,氏族部落形成。两个通婚的氏族居住地点最近,开始有自己的活动范围,自然形成了氏族部落所有制。一个氏族部落的活动地区对内是公有的,对外则是排他的。
如有外部落人进入本部落活动范围采集或狩猎、开垦土地、放牧牲畜、砍伐树木等,就要发生冲突。两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父系大家族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出现,所有制范围更加缩小,甚至出现私有财产。
自母权制繁荣期(新石器时代)后,所有制范围逐步缩小,经历了氏族部落所有制、父系大家族(或农村公社)所有制和私有制等阶段。私有制的内容则由武器、工具私有,到服饰、产品私有,直至生产资料(土地等)私有,扩大了其范围。
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是生产力低下的产物,一旦生产力发展,可以依靠单个人从事生产以获得生活资料时,它就失去存在的前提。同时,这种公有制并非全社会公有,而是部分人内部的公有(氏族部落内的公有),实为扩大了的私有,包含着自己瓦解的因素。
私有制的出现在当时是进步现象,它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更大的社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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