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一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消费税+增值税)×7%】
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消费税+增值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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