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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作者: Vincent0215 | 来源:发表于2021-08-07 11:44 被阅读0次

知识点:

【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一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消费税+增值税)×7%

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消费税+增值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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