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
此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为学生的行为点赞,“我觉得这样挺好的,既保护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网友认为,“做点好事都需要留证据。”
昨天,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分院证实,发病男子名叫姚撼,事发1月6日晚7时许,地点位于长江职业学院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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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录像查证属实可作见义勇为证据”
五大学生扶人前先录像 律师:见义勇为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_我们视频_腾讯视频
▲五大学生扶人前先录像 律师:见义勇为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2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此外,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免除了很多人后顾之忧,让大家敢于伸出援手,而不再只是做冷漠的旁观者”。韩骁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确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是给大家及社会的一颗定心丸。
韩骁指出,5名大学生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照片属于该条规定中第(二)类书证类证据,如查证属实,大学生拍摄照片、录像可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事实的证据。由此,见义勇为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确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举证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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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先拍照再扶反映社会诚信焦虑”
针对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这一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22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从性质上来认定,这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其次,他们的拍照行为,可能是跟媒体之前设置的议题有关系,“这种行为倒没什么,大学生应保护好自己,碰瓷的,包括一些被误解、误读,还有一些相关判例都很多”。
“大学生拍照取证行为,折射了事件背后社会诚信焦虑”。朱巍补充道,碰瓷现状确实存在,既要行善,又要保护好自己,拍照、录像是必要条件。
▲2013年11月25日,浙江金华,老人摔倒在地,无人敢扶。
朱巍介绍称,在立法层面,“好人法”的出现,见义勇为应该被鼓励;民法典现在正在制定过程中,《民法总则》也有“好人条款”:救助费用,由被救助人出。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亦向新京报记者指出,如果社会的诚信度受到摧毁,“必然会改变我们的行为模式,大家这么做,是迫于碰瓷和被讹诈的潜在风险。
针对该道德难题,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任敏建议要先认清现实同时做好自保措施。另外,加强制度层面的倡导,“包括我们要建立相关的规范”,比如对那些讹人的,要有惩罚措施,对于那些无辜被讹的,要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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