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作者: Reiko丶 | 来源:发表于2018-02-05 19:49 被阅读11次

    三大体系

    就其所使用的音乐构造和特征来看,大致科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音乐体系:中国音乐体系、欧洲音乐体系和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

    一、中国音乐体系

    中国音乐体系是汉族和除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54个少数民族都采用的音乐体系。亦有人称之为华夏音乐体系或五声音阶体系。形成和发展乃综合了古代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华夏文化、北方草原文化、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荆楚文化!、吴越文化巴蜀文化和以珠江流域为中心的百越文化的音乐艺术成果,从而形成了中国许多民族共有的音乐体系,其主要的特征是:

    1.乐音的带腔性。即“音的过程有意运用的与特殊的音乐表现意图联系的音成分(音高、力度、音色)的某些变化。”“腔音”(或“摇声”)有很强的音乐表现力对使用中国音乐体系的诸民族来说,他已升华为一种音乐审美观念。

    2.音调组织的无半音五声性。中国音乐体系中采用各种七声音阶作品,旋律依然以正五声为骨干,以三个三音组为核心,并围绕他们展开。这是中国音乐体系中的七声音阶与其他音乐体系中七声音阶的不同之处。

    3.节拍节奏的灵活性。音乐的节拍可分为两种类型:均分律动和非均分律动。均分律动又分为两种:功能性的均分律动和非功能性的均分律动。中国音乐体系在节拍和节奏方面的特点是大量运用非功能性的均分律动和非均分律动,有时还将非均分律动和均分律动与对位方式结合起来,使它们在不同声部出现。

    4.织体思维的横向性。中国音乐体系中大多数传统音乐作品是单声性的,旋律在这一音乐体系中显得格外重要。采用这一体系的民族对旋律的表情意义十分重视,成为音乐审美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多声部音乐从织体思维方式上看可分为纵向性和横向性两种。

    二、欧洲音乐体系

    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的民族,主要有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近百年来,在维吾尔族、锡伯族中间也产生了若干采用欧洲音乐体系的音乐作品。这一体系的特点是:

    1.音乐的固定性。即,每个乐音都有固定的音高,音与音之间存在的很大的“空间”和“缝隙”,这些“空间”和“缝隙”不用音腔来填满。

    2.调式以四音音列为基础,旋律具有功能和声的表层意义。

    3.节拍节奏以功能性均分律动为特征。强弱拍鲜明,强弱交替很有规律。

    4.织体有单声性的,也有多生性的。其多声部思维以纵线性为基础,即:在讲究声部之间的纵线结合联系的同时注意横线旋律流畅。

    三、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

    中国采用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的民族主要有:维吾尔族、塔吉克族和乌孜别克族。这一音乐体系的特点介于中国音乐体系和欧洲音乐体系之间。

    1.乐音的有条件的带腔。这种带腔又区别于中国音乐体系的“音腔”和“摇声”。带腔的音主要用于构成中二度和5/4因尚在1/4~2/4全音的范围内向上或向下游移,有人称为“颤抖音”和“润音”,也有人称为“活音”类似汉族潮州音乐中的“活五”。

    2.调式的基础也是由不同的二度音构成的四音音列,但由于每个全音被分为四等分,所以四音音列的样式甚多,常用的就11种。

    3.节奏节拍方面,均分律动与非均分律动同时存在。但其均分律动中,常以固定节奏型贯穿全曲,固定节奏型各有专称。主要用手鼓或纳格拉鼓敲击,有时用其他乐器演奏。在节拍方面,除采用二拍子、三拍子、四拍子外,还经常采用混合复节拍。

    4.总体思维方式以横线性为主,但由于运用固定节奏型,旋律节奏与伴奏节奏之间往往形成对比,而表现出纵线的性思维特征。

    在中国56个民族中,有的民族只采用一种体系,属于“单一音乐体系民族”。有的名族同时采用两个或三个音乐体系,称为“复合音乐体系民族”。在长期的民族交往中,也自然地带来了音乐体系之间的互相交融和影响,其结果是出现了不同音乐体系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这种交流,产生了新的特殊风格,成为促进各民族音乐文化发展的一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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