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瑞巴蒂,咱们的复习进度如何呢?今天起咱们一同学习,按照实体法带着程序法的方式进行学习。用实体法思维推理程序制度,有助于学习、应用。
那么各位老爷,咱开始?
上述图是整个民法学科中的核心考点。咱们说得有一种“收纳”的意思,民法这一学科鸡零狗碎的法那么多,怎么破?那就是抓要点、做整理工作。
这一次咱们一起捋清一下民法总论的内容,民法总论,顾名思义,就是民法中提纲挈领的一个东西。包括哪些呢?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代理这几个核心点,对吧?
OK,咱们用近来网红的思维导图一起学习,当然,框架可以搭建,内容,上帝也帮不了你填充,这种图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内容辅助记忆。自己不看书、不刷题,这种思维图没有卵用。
首先看第一张图,民事法律关系。当然有个大前提,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产生、消灭。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是非民事法律关系呢?民事法律关系辣么多,本公子也记不住呀,所以,就记住考试中常用的就好,详见图。其次,咱们要清楚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无非就是民事主体、客体,内容。这当中,民事权利就是民法的核心部分。民事权利按照分类,就那四项:“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相关特点,自己记忆理解好。
接下来咱们看第二部分,民事主体,据说,这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呢,为啥?民法总则206个条款,民事主体内容就有95个条款,占到46.11%,这么大比例你心里没点逼数吗?
看图,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
自然人按照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去学习。怎么学呢?
本公子的笔记,字丑莫见怪,一条时间轴出来就OK了……自己慢慢体会这两个概念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民事权利能力是做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做事的资格。
自然人向下接着来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按照监护人设定、职责、资格的撤销与恢复去理解就好。
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人建议,对比学习。
好了,自然人过完,咱们过法人,要说法人制度在公司法中也有重叠,但更深,在这里法人制度学不会,商法依本公子来看,也就别学了。(爱玛,原谅本公子的毒舌)
关于法人制度,我觉得得紧紧把握“内外有别”四个字来学习,我觉得你得清楚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点和自然人高度一致。(附下图笔记)
接下来得清楚法人的组成部分、合并分立等问题。法人制度很重要!很重要!
最后民事主体向下还有一个非法人组织。这是什么鬼?按照概念来说,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民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巴拉巴拉......
接下来咱们开始看民事法律行为,你要清楚,民事法律行为从哪出来的?肯定不是石头缝里出来的,对吧?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出来的。
基本原理咱得清楚对吧?那首先咱就得明白一件事情,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搞清楚了这些才能继续向下学习。
接下来,就是效力问题,四类,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自己去看书。
最后一个就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条件、附期限。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发生与否确定与否。注意体会一下。
接下来,咱们看第四个问题,代理制度。
其实代理制度并不难,代理制度分类可以按照有权无权来分,有权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基于合同产生);而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基本原理不难,先搞清楚基础关系和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区分,接下来,弄清楚其特征。基本原理就掌握了,接下来就好说了。
关于复代理就这么一个逻辑,自己看图体会。
当然最重要的转化到做题上,会出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以被代理人名义;3.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形式审查)
最后一个问题诉讼时效,也是民法总则新修改的招牌内容。那么诉讼时效到底是干嘛的呢?其实就是解决一件事情的:两个人,一件事。两个人是债权债务人,一件事是欠钱不还。
来看第一个问题:基本原理。你必须知道诉讼时效是王八的屁股—龟腚(规定),该规定是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可以放弃,但不能预先放弃,否则无效。
其次我们看种类,这个普通三年,特殊四年(也就是涉外)最长二十年,注意最长的是不可变期间。
再次,咱们看看起算点的问题,很多人知道多长时间,可就是做不对题,为毛?起算点没记住啊!细节问题,注意看图,不赘述。
复次,看看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问题,这么理解,中止就是播放器上那个暂停⏸键,而中断则是停止⏹键。
最后一个问题,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什么鬼?诉讼时效在客体上属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则属于形成权;诉讼时效在法律效果上只是债务人产生一个永久抗辩权,而除斥期间就是实体权利消灭了,对没错Game over;诉讼时效除了那个最长诉讼时效不争气的货之外都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在诉讼程序上,诉讼时效是被动司法,你债务人傻,可以不提,法官也不会理你,而除斥期间是法官要依职权审查的;起算点上,诉讼时效是知、应知,除斥期间是自权利产生之日。
OK,就这么多吧,咱们下期再见!
个人微信,如有错误指出,发一大红包!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