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哥与朋友共同发起设立A公司,在公司筹备阶段蔡大哥代表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蔡大哥向B公司购买设备一套,价款37000元,蔡大哥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该设备。但蔡大哥仅支付10000元,尚欠货款27000元。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蔡大哥立即支付货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据悉,起诉时A公司已经成立。
设立人代表筹备中的公司签订合同,惹了官司谁来负责?设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发起人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组织,是未来将要成立的公司的雏形。本案中,蔡大哥在公司筹备阶段,以自己名义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为了给A公司添置设备。依据我国法律,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由于本案起诉至法院后A公司已经成立,故B公司既可以选择由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也可选择由蔡大哥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蔡大哥应该支付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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