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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第五条

规定三,第五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5 06:43 被阅读0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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