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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三第三条

规定三第三条

作者: 微风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5 06:34 被阅读0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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