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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坤哥):合伙人退出的“一个原则”+“一个方法”

王坤(坤哥):合伙人退出的“一个原则”+“一个方法”

作者: 坤哥讲股权 | 来源:发表于2017-09-08 20:02 被阅读0次

2017-09-08人人合伙      王坤(坤哥)  日更199篇

创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才能免因合伙人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正所谓,入伙有条件、退伙有规则,我们应在合伙之初就如何退伙、如何确定退出价格达成共识,约定规则。

1.股权回购的“一个原则“:必须全部或部分回购

“一个原则”,是对于退出的合伙人,必须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合伙人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折价或溢价回购股权。这个基本原则,不仅仅关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关系到企业重大长远的文化建设。

为什么必须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权?

创业公司的股权价值是所有合伙人持续长期的服务于公司赚取的,当合伙人退出公司后,其所持的股权应该按照一定的形式、全部或部分退出。一方面对于继续在公司里做事的其他合伙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至于是全部还是部分回购,取决于创始人的价值观。在实践操作中,应用较多的是约定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回购比例,服务时间短,全部或大部分回购;服务时间长,少部分回购。比如,服务少于一年的,全部回购;一年至二年的,回购90%;二年至三年的,回购80%;三年至五年的,回购70%;服务五年及以上的,回购50%。通常回购部分不低于50%。

2.股权回购价格的“一个方法”

“一个方法”,即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通常情况下,回购价格有三种选择,第一种合伙人掏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购,第二种持股比例可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第三种是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价回购。实际操作中,可以按以上三者孰高或孰低原则确定回购价格。

这三者各有利弊,如果按前两者操作,公司发展顺利的情况下,退出的合伙人会有被净身出户的感觉。但如果按第三者回购,按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价格回购,公司又会面临很大的现金流压力。所以,对于具体回购价格的确定,需要分析公司具体的商业模式、公司发展现状,既让退出合伙人可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又不让公司有过大现金流压力,还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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